問題詳情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支持服務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的項目為:
(A)教育輔助器材
(B)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C)家庭支持服務
(D)校園無障礙環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7829
統計:A(425),B(189),C(12),D(97),E(0)
用户評論
【用戶】xup6t6u4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用戶】sword815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33條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