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0823
統計:A(656),B(623),C(2898),D(4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恩

用户評論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Angellai Lai】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知情2年,發生5年與國賠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