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A)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行政契約須為代替行政處分
(C)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用途
(D)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4572
統計:A(53),B(3819),C(271),D(433),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兩個法律上主體以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為標的,而發生變更、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時的合意)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可替代行政處分;和解契約)

elsa】評論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可替代的行政處分------和解契約。

偽課員】評論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nn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