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撤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職後須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B)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C)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人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D)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須重新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方得再任公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6806
統計:A(205),B(423),C(514),D(3197),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選項D 參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訴願決定書 93 12 15 局企字第0930065576 號 (內文公懲法為舊法但關於撤職規定可參考)]一、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復依本局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七十七局貳字第0一三三一號函規定:「…公務員經依法撤職,已無公務員身分,與受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者,仍具公務員身分不同::。」另依銓敘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八九)銓二字第一八八七0二二號函就有關公務員經執行撤職懲戒處分,自其停職日起至懲戒處分執行期間之本俸或年功俸應否補給疑義釋示略以:「::本案既執行撤職懲戒處分,即無復職補薪問題。」卷查本件訴願人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撤職後已無公務員身分,停止任用期滿後,如欲再具公務員身分,應屬「再任公職」而非「回復原職」,僅得以非現職人員身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規定,參加職務出缺機關之公開甄選尋求再任機會。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撤職:移(一)除職務(五)。休職和減俸:遛(六)狗散(三)步。這是改編自之前摩友的口訣。

國考安陵容】評論

哈哈 歐巴基斯 好可愛!! 就是喜歡這種實用又能令人會心一笑的口訣。不過若要準備更詳細的話,各位考生們不妨再多記憶各懲戒種類之「自XX之日起,?年內不得晉敘、升職及調任。」

米花】評論

補充樓上兩位摩友討論的法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