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rpion】評論
第2條
【Peiyi Chen】評論
☆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2 條 Ø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Ø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 3 條 Ø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Ø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Ø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第 4 條 Ø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Ø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108正式教師 茜】評論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