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不信任案得否於立法院臨時會中提出?(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6466
統計:A(1407),B(68),C(112),D(3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葉玉琴】評論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評論

注意注意~12F C的解答是錯的!10F 的解答才對喔!(C)相對人不得單獨針對行政處分之負擔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因行政處分之負擔(附款內容對相對人不利或課予其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性質上可成為獨立之處分,所以可單獨爭訟。

snoopy75smb】評論

(A)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時,得本於裁量自由決定,是否於行政處分中添加附款(O)(B)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包括停止條件(X;包括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C)相對人不得單獨針對行政處分之負擔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 (X;得單獨提救濟)(D)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之作成無裁量權時,不得於行政處分中添加附款(X;原則不得,例外得。例:法律明定或履行法定要件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