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各種情形中 A 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甲審理傷害案件時,發現被告 A 先前曾受詐欺罪有罪判決確定,而自己為該案件之被害人
(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官丙在經甲告發後起訴 A,A 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
(C)法官甲審理被告 A 之案件時,A 委任甲之配偶乙為辯護人
(D)法官甲於審理被告 A 之賄選案件時,參加 A 所屬之政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我有個疑問~這題是不是應該是根據第17條第6項才對呢?(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官丙在經(法官)甲告發後起訴 A,A 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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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有個疑問~這題是不是應該是根據第17條第6項才對呢?(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官丙在經(法官)甲告發後起訴 A,A 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