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27】評論
整理: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遷調或介聘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資遣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資遣《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江慶澤】評論
我想問的是,除了法規依據外,我更想知道的是,上述「資遣」、「停聘」、「解聘」、「不續聘」它們的定義和個別差異是什麼?@@
【little fox】評論
(1)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2)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3)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Freya Tseng】評論
資遣:沒有適任工作所以資譴,發給資遣費,但是不等於有違法或犯錯!解聘:有點像被開除的意思,是犯了錯之後而被解除聘約,不能拿到遣散費!
【武士ねこ】評論
2019年5月又進行了一次教師法修法,有諸多更動。 行政院版《教師法》中引起爭議規範,包含教師兼任行政職義務、寒暑假返校日數規定,以及大專教師限期升等規定,本次修法,都維持現行條文,並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事項」4種不適任類型;而首度提升至法律位階的專審會,則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 涉及性平案件,先由教評會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審議門檻暫時停聘後,交送性平會調查,若為性侵、重大性騷擾部分,得由性平會逕行解聘,終身不得聘任;若為非重大性騷擾、性霸凌,教評會解聘1至4年門檻,則由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降低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