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評論
疑義結果一、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 02月27日)第十一條「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二、法規規定是"應"而非"得",選項甲生是錯誤的。故維持原答案(B)。我覺得教檢考這種文字遊戲的題目真的太過刁鑽。
【rickywuwu】評論
根本考文字遊戲....
【陳慈玟】評論
第 三 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第十四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 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
【林憲裕】評論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好好吃飯好好睡覺】評論
實驗教育三法:一、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個人實驗教育2.團體實驗教育:3人以上,30人為限3.機構實驗教育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招生對象:6-18歲學生2.學生每年級小於40人,總學生數小於480人3.私立學校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