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係指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緊急避難原則
(D)公益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1058
統計:A(356),B(5402),C(29),D(1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由權與生存權、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釋字509號---言論自由V.S.刑法誹謗罪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51 號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

【用戶】Yur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