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研判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甲生,9 歲,經最佳視力矯正後,其優眼視力 0.3,視野 50 度,故該生可研判為「視覺障礙」
(B)乙生,3 歲,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 500 赫、1000 赫、2000 赫聽閾平均值為 24 分貝,故該生可研判為「聽覺障礙」
(C)丙生,15 歲,因車禍導致腦部中樞神經系統損傷,造成動作及姿勢的障礙,導致活動能力受限,故該生可研判為「腦性麻痺」
(D)丁生,8 歲,患有肌肉萎縮症,國語文和數學的學習表現與同儕無異,但該生個別智力測驗智商 65、語文智商 80、作業智商 52,故該生可研判為「多重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4),C(0),D(1),E(0)

用户評論

Zoeyee】評論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A) 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B) 第5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500赫、1000赫、2000赫聽閾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