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yun Xu】評論
【BerryCat】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應屆考上】評論
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題幹所述為語法異常〈顛倒、混淆、倒置句型結構或省略等不合語法現象〉和語言表達問題
【魏文言】評論
補充:這應該是「兒童期言語失用症」屬於運動言語障礙其中一類特徵包括(1)自覺錯誤,嘗試修正 (2)每次嘗試的錯誤皆不一致會造成言語失用症可能的原因可能是腦傷,涉及高層次的言語運動計畫的提取困難(不是因為構音器官本身肌肉協調、力量問題,而是提取不出正確的運動指令)我覺得會被分類在語言發展異常的原因是因為以排除法來說構音異常(替代、添加、歪曲、省略)嗓音異常(音量、音質、音高)語暢異常(口吃、迅吃)都有很明顯、獨特的分類規定,語言發展異常比較屬於統整了其他無法歸類到以上這三類的語言或言語相關障礙所以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