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真是非常有意思的一個問題行政罰法第41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行政罰法第41條立法理由一、扣留僅係裁處程序之中間決定或處置之性質,其救濟宜有較簡速之程序,以免延宕案件之進行並保障人民權益。故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扣留不...
【dream1011】評論
行政罰法第41條第3項但書後段「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處的扣留是「事實行為」故係提一般給付訴訟
【我是小安】評論
撤銷訴訟 第一項前段要件 對於違法VA,認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