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哪一項不是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2 條所提到的教育之目的?
(A)人文涵養
(B)學術研究
(C)愛國教育
(D)資訊知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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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

林君俞】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

melody】評論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