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天才葉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tar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普通課程:國文、英文、公民素養..等B→專門課程:國文(英文)本科專門課程、特教專門課程...C→教育專業課程:教育科目(教哲、教社、教心、教概)、班級經營、輔導原理..D→教育實習課程: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
【用戶】chuchu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筆記-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