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種事件最不可能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
(A)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B)請求給付票款 200 萬元
(C)本於合會請求會款 200 萬元
(D)依買賣契約請求辦理價額 200 萬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C)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十一、(A)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