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C)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其於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得撤回上訴
(D)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得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A)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B)第 444-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C)第 459 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D)第 441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