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不成立時,視為訴訟未繫屬
(B)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
(C)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和解成立者,亦發生實體法上和解之效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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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A) 應改為 和解不成立時,即須打民事訴訟(B) 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380-1(C) 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380-1D和解成立者,亦發生實體法上和解之效果 民事訴訟3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