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A)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終止執行
(D)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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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Z藥師】評論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主體係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人的債務得以藉此排除債權人申請的執行名義但題幹剛好相反,船的主人實質是甲並非債務人,而乙才係負違反行政法上的之義務人,自不得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規定甲是受到公法影響權利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自得引用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答案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