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2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8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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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dddddy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新法112.08.15施行,以下為新法版本112.08.15前,本條中所有五十萬元須改為舊法的四十萬元司律一試為112.08.05,須以舊法四十萬元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B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B講習、C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D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另須注意,新法行政訴訟法104-1於112.08.15施行第 104-1 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新法施行後,A選項改以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但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用戶】dddddy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新法112.08.15施行,以下為新法版本112.08.15前,本條中所有五十萬元須改為舊法的四十萬元司律一試為112.08.05,須以舊法四十萬元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B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B講習、C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D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另須注意,新法行政訴訟法104-1於112.08.15施行第 104-1 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新法施行後,A選項改以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但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