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1000Hz、2000 Hz、4000Hz聽閾平均值,7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者為聽覺障礙學生→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X(B) 智能障礙學生其除明顯有適應困難外,亦需符合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在百分等級3以下→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X(C)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X不X需排除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D) 語言障礙類型包括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語言發展遲緩第 6 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