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C)不當得利請求權
(D)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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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筱婕】評論

B.依民法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C.依民法179、181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者,應返還其利益,若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於返還。D.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 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