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筱婕】評論
B.依民法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C.依民法179、181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者,應返還其利益,若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於返還。D.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 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