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嗣後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B)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其因給付不能所受領之賠償物
(D)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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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條I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