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就要上榜】評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jeannie199092】評論
(A)、(B)、(C)為勞基法§11
【lain13413】評論
勞基法 第11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一、歇業或轉讓。--(B)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C)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有資遣費)--(A)職災勞工保護法 第23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D)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