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限 50 年,地租為每年新臺幣 100 萬元,乙在該地建築 B 大樓。下列關於該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乙得於期間屆滿前,定 1 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甲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B)土地所有人甲得請求延長地上權之期間。於延長之期間,地上權人乙無須繳交地租
(C)地上權人乙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D)若 B 大樓因地震而全部震垮,地上權不因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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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第 840 條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C)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D)第 841 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