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127 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第 13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第 131 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第 139 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