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民事訴訟,下列何者屬於違法之送達?
(A)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法院所已知,但法院僅向其中之一人為送達
(B)當事人已指定送達代收人,但法院仍向當事人本人送達
(C)關於商號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並未向法院表示委任其商號經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但法院卻向商號之經理人為送達
(D)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其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收送達,送達人乃將應送達之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7814
統計:A(959),B(106),C(119),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示送達、訴訟能力、訴訟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7 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第 13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第 131 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第 139 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36條 (送達處所)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7年抗字第73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32年上字第3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