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與乙一同飲酒作樂後,甲搭乘乙駕駛之車輛回家,因乙不勝酒力,失控撞上丙,丙當場死亡,警察到場後,甲向警察自稱為乙,且承認自己駕車撞死丙。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刑法的何種行為?
(A)頂替行為
(B)誣告行為
(C)中止行為
(D)自白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sr1025】評論

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

范威邦】評論

代人頂罪為頂替行為 同樣以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