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D)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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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arol】評論

第11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會計法第104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會計法第106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會計法第110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會計法第112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