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為相同處理時,將產生行政先例(又稱行政慣行)(A)。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行政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C),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不得為相異的處理,此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涉及人民信賴保護與機關誠信原則(B)。倘若行政機關對於同類事件,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遵循行政先例,反而作成不同的處理時,即屬違反平等原則。3.不過,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的平等,不保障不法的平等,故假如行政先例本身即已違法,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仍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不受違法行政先例的拘束(D)。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關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A)必須要有客觀長期之慣行 -〉O(B)涉及人民信賴保護與機關誠信原則 -〉O(C)行政機關必須原本對該事件不具判斷裁量空間 -〉X,具(D)行政先例的本身必須以合法行為為限 -〉OPS:不具判斷裁量空間為羈束處分,不適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