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2357】評論
(A)勞工退休金條例§4Ⅰ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B)勞工退休金條例§21Ⅱ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C)勞工退休金條例§7Ⅱ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lain13413】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5條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A)第7條第2項自營作業者,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C)第35條1項事業單位位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D)第21條2項雇主應備置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內。----(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