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仲裁委員會仲裁判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3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B)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C)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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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qx2357】評論

(A)勞資爭議處理法§35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B)勞資爭議處理法§37Ⅳ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C)勞資爭議處理法§37Ⅰ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D)勞資爭議處理法§34Ⅱ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lain13413】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仲裁委員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10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A)第37條仲裁委員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C)仲裁委員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B)第34條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