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4 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在職業範圍或職務種類之團體協約如何優先適用?
(A)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廣義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普遍性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中性之團體協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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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qx2357】評論

團體協約法§4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