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ne545】評論
依據審計法第2條審計職權如左:一 監督預...
【陳芳逸】評論
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第 21 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第 49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第 50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