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13960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 絕對 之保障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對寺廟財產的限制,旨在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總之573號認為 還是可以有限制 非絕對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