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 78 條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Ya Ya Chou】評論
向"服務機關"提起 申訴向"保訓會"提起 再申訴
【laboyziol】評論
申訴要從最基層開始
【陳星妤】評論
申訴: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訴願: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失當,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恰當,並作一定之決定的救濟方式
【T-wei】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第78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