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乙為台北市私立世新大學四年級學生,111 年 2 月 28 日甲騎機車載乙到台北市陽明山賞花,騎到仰德大道時,甲轉頭觀看路邊風景,遂與丙所駕駛跨越雙黃線的汽車發生擦撞,機車倒地甲乙均身體受傷,丙見四下無他人馬上駕車離開,躲藏在台中的爸媽家裡,逃避追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甲乙受傷得對丙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B)丙涉犯肇事逃逸罪嫌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C) 本件台中、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乙對甲得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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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08030412】評論
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個罪名是告訴乃論,那會有「須告訴乃論」的文字。而肇事逃逸罪並沒有這類文字,所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B不正確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