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仍應等待法院合議庭裁定,方得迴避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第 21 條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Hao】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