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參與刑事訴訟人員的迴避下列何者不正確:
(A)法官的配偶為被害人法官應迴避
(B)檢察官迴避事由除在下級審執行檢察官職務無庸迴 避外餘均準用法官迴避事由
(C)法官有應迴避事由而不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仍應等待法院合議庭裁定,方得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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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評論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仍應等待法院合議庭裁定,方得迴避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第 21 條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Hao】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