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UN】評論
第 49 條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
【Alpha】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 #49 【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
【SHIN CHEN】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 第34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二)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六十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一)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