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評論
第 5 條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5條 (屆齡退休之認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2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命令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A)六十二歲 (B)六十歲 (C)五十八歲 (D)五十五歲修改成為12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屆齡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A)六十二歲 (B)六十歲 (C)五十八歲 (D)五十五歲
【粉紅小象】評論
退撫法17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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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