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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9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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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1年(B)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應廢止其歸化許可 撤銷(C)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不予許可其定居 應不予許可(D)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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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喪失國籍證明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