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75628】評論
簡單的說:兩造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跟公益有關者:行政法院逕行判決跟公益無關者: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B)行政法院應延展言詞辯論期日(C)原告之訴視為撤回(D)皆視為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修改成為20.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B)行政法院應延展言詞辯論期日(C)原告之訴視為撤回(D)皆視為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井底之蛙】評論
(B)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注意預留當事人就審期間,予兩造充分準備機會,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derek801204】評論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