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2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行使公權力,甲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受託處分不服時,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C)兩者併列為共同被告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上級機關為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096
統計:A(709),B(2346),C(15),D(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種類整理
用户評論
【用戶】妞妞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人甲的救濟: 公權力受託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之能力(J269),並可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訴訟法25條)
【用戶】Amm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25條: 公權力受託人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行政訴訟被告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賠:原委託機關(國賠法第2條、第4條、第9條)訴訟:受委託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5條)訴願: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10條)
【用戶】妞妞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三人甲的救濟: 公權力受託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具有行政訴訟當事.....看完整詳解
【用戶】雞蛋拌飯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有看過一個很有趣的分辨訴願跟訴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