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A 縣有鑒於資訊休閒服務業(俗稱網咖)之管理衍生不少問題,但中央並無訂定專法,遂制定 A 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請問下列何種措施,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得於該自治條例的罰則中予以規範?
(A)吊銷執照
(B)沒入
(C)公告違法業者之姓名及違規情節
(D)停止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2009
統計:A(212),B(160),C(861),D(3237),E(0)

用户評論

S】評論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可以暫時不讓你做 但不能剝奪你的資格

劉強強】評論

C為什麼不能?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都允許了,何況較輕微的影響名譽之處分?

crleader314】評論

處罰法定,法條沒說可以的,就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