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cese】評論
第 486 條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84條 (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阿四】評論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2717446&dostatus=&noslave=1&exp=96#reponsetop#ixzz4mJYRogSN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2717446&dostatus=&noslave=1&exp=96#reponsetop#ixzz4mJYN58n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