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cese】評論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第 499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lucky】評論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也是專屬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