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碩】評論
大法官解釋第558號理由書:本件係臺灣高等法院於審理案件時,認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因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此項處罰條款對於受理法院在審判上有重要關連性,而得為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
【唐唐】評論
21.依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法律若規定國民入出境均應經許可,且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係違反何種原則: (A)誠信原則(B)比例原則(C)明確性原則(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張一中】評論
關鍵字:戶籍、國籍、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