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2767】評論
我覺得(D)選項,太偏離法條,太難了。不應該考在五等。另外,這是個討論與溝通的平台,請多發表正向意見,
【Howard Wu】評論
請問C選項錯在哪裡呢@@?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C民訴222條第4項:得心證之理由,應記載於判決書。
【snoopy75smb】評論
(A)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O)(B)為避免原告濫訴、妨害名譽,原告僅得於訴訟繫屬後,向受訴法院聲請證據保全(X;起訴前亦可)(C)審判長得心證之理由,應當庭告知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否則即屬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判決違背法令(X;應記載於判決書)(D)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然當事人仍數度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時,法院仍應為調查,以求慎重正確之裁判(X;法院可拒絕自認不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