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ia Chang】評論
D 可以參考一下:就涉及私益之秘密之保護而言,關於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工商秘密之犯罪,並不是任何人均得成立該罪,依前開刑法之規定,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之秘密罪之行為主體,以「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要件,而洩漏工商秘密罪之行為以「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者」、「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該工商秘密者」為限。故就洩漏工商秘密罪言,如係無守秘密義務者,其因偶然之機會知悉該秘密之內容,而洩漏之者,並無處罰之規定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實務上企業內部哪些知識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而受到法律保護。必須從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個要件分析,受到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為何。具體來說,營業秘密可能包括專利資料、客戶名單、財務資料、軟體原始碼、產品設計原型、產品規格、經銷商資料、行銷計畫、消費者資料庫等等;企業中不同功能部門或事業組織,因其從事業務之類型,取得之營業秘密有所差異,判斷方式亦有不同,員工應瞭解其經手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並有營業秘密保護意識,以避免因輕忽而使企業利益遭受損害。(資料來源:營業秘密保護及法律責任)感覺工商秘密是指「私人企業」的秘密。
【吳小芳】評論
刑法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n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n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文第一項之犯罪主體為「公務員」本條文第1項之犯罪手法為「洩漏」或「交付」本條文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k8750500】評論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洩密罪洩漏國防秘密罪 =外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