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ilai】評論
不自證己罪原則(具有憲法位階 指不用自己證明自己有犯罪責任)沒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 (c)沒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敘述 (a.b)沒有義務對自己的犯行主動提出不利證據(d應該成不利)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意志去證明自己的犯罪
【asus.liang】評論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 161-1 條 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lulu051920001】評論
不自證己罪原則我想到的是避免一般人為保護想保護的人,代替兇手認罪所衍生出的原則例如爸爸對媽媽長期施暴,兒子為了維護媽媽,失手殺了爸爸鄰居報了案,警察來到現場媽媽認為孩子年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不能因兒子為保護自己而斷送前程於是要兒子閉嘴,自己出來頂罪為了讓警方相信她一定會講出對自己不利的但絕對不會講出對自己有利的D選項
【liontoheart】評論
無對被訴事實指出不利證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