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舉例:如果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遺失補發,但是事實上你是欺騙戶政人員的,但是戶政人員無法審查你是否是真的遺失而相信你的申請,這樣你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謊報權狀遺失 9旬翁判緩刑〈解說:白宗弘律師〉
【蔡關關】評論
請問樓上的意思是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 的文書 才成立§213嗎?